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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是怎么破案的

2022-08-29 阅读次数:

 对古代如何“断案”,历来从司法审判制度总结的多,从侦查破案角度看待的少,本文特侧重后者作一梳理。通过对《尚书·吕刑》等法律文献,先秦《封诊式》等司法规范文件,《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疑狱集》、《折狱龟鉴》等案例汇编的分析,归纳了古人勘验检验、直取证验、以理推寻、观察五听、伏线发奸、智赚神断种种破案方式,以使今人明了古代“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理念。

“世人但喜作高官,执法无难断案难。”(佚名《狄公案》)在中国古代“集侦查与审判于一体”的司法体制中,通过查明真相来“破案”才是“技术活”,据此“执法”定罪量刑自然容易得多。相比于现代“科技为王”的刑事侦查模式,古人破案手段之简陋,几令现代人难以想象。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何应对各种疑难案件的挑战,历代记载众多,从中折射出古人不凡的智力谋略和司法智慧,也值得我们探究一二。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破案”一词是现代警察制度特别是现代刑事侦查制度确立之后才产生的说法,在古代往往被称为“断案”“鞫狱”“治狱”“折狱”等,体现了侦、控、审职能不分的时代特色。中国最早的法官鼻祖皋陶,在传说中依仗一头神兽“獬豸”来判案,神兽头上长着一根独角,能够判断真伪。每当案件不能决断时,即可“触不直者而去之”。此即“法”字的造字起源。《西京杂记》则载,秦宫中有一面方镜,可照彻人的五脏六腑,“女子有邪心,则胆张心动。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此即“明镜高悬”典故之由来,令人细思极恐。这两例都是“神判法”的反映,注重的是“解决问题”优先,“程序正义”尚未成形。世界各大民族原始时期都通用此法,但中国早期正史上几无记载,体现了中华文明理性早熟、“不语怪力乱神”的特性。
历代案件,最主要的是“盗案”(侵犯财产)和“贼案”(侵害人身安全,“贼杀”即故意杀人案件),战国李悝在《法经》中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理念也使古代的地方官吏走上行政司法合一化之路,最明显的当属县级主官,其主责是所谓“钱谷刑名治安教化”,或谓“治民理财决狱弭盗”,宋代规定知县必须亲自审理案件,此制度存续了八百多年,使知县包揽了接受报案、主持检验、组织缉捕、审讯疑犯、判决罪犯种种职能,赢得了“一人政府”之称。法学者郭建认为“与其说中国古代的地方基层长官是行政兼理司法,还不如说实际上是司法兼管行政”。但县令一人精力有限,必须依赖众多助手,所谓“佐杂”“六房三班”等是也。其中类似现代警察职能、负责具体案件侦查抓捕的有“佐官”有“胥吏”,如秦代便有“亭长”“求盗”等职,约相当于如今的派出所长和所内民警,刘邦便当过亭长;唐代有“县尉”,作为县令的佐官,相当于如今的公安局长,其下又有“法曹”辅助;胥吏则包括捕快、衙役、仵作、狱吏等,作用类似现代的巡警、法医、看守,清代有“与胥吏共天下”的说法,一些大县的胥吏多达数千人,可见其分量之重。武松曾担任过的平谷县“都头”,据考证其实是个“班头”,便属于胥吏层级。再往下,还有公绅、地保、里正等基层人员,类似今日的“群防群治”组织成员,也起着重要的治安协助作用。
县令之上,还有专门负责“典狱”的上级专门官员与中央司法部门,如推官、通判、录事参军、司理参军、提刑官、廉访使、按察使、大理寺丞等等,历代变革名目缭乱,但司法职能相近;中央司法部门则如合称“三法司”的大理寺、刑部与都察院等;狄仁杰就先后担任过州一级的判佐、法曹、大理寺丞等职,算是“政法口”培养出来的干部。对于这些中高级官员,也有专业性的要求,如宋代司法参军需要“精通律令、娴熟书判、试中刑法”,清代刑部秋审处官员需要“明敏决断,谙习律例及成案驳案”等。他们更类似如今的法院系统,存在感不如处于一线的县太爷强,但对于疑难、死刑案件具有复审复核大权,一旦平反有功,也能显山露水。
古人对“治狱”的重视,一方面是认识到“狱者,天下之大命”(《疑狱集序》)“凡典狱之官,实生民司命,天心向背、国祚修短系焉,比他职掌犹当谨重”(《棠阴比事·桂万荣序》)。古代没有GDP概念,官员主责在于“治理”,能够“为政严察”“擒奸如神”,令“地方肃然”,自是一大政绩。另一方面,古人认为平反冤狱可以“积阴德”,大有利于子孙兴旺发达;而冤案则可能让当地招灾惹祸。《后汉书》记载,于公做过县狱史、郡决曹,审判狱讼案件公正公平,受审者都无怨恨。郡中为他立有生祠,号曰于公祠。于公声称“我治狱,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封者”,其子于定国后来果然成了丞相。因此,“古之君子其详慎用刑而不敢忽也”(《疑狱集序》)。
对基层官员来说,“县事多处词讼”(李廷弼《作邑自箴》)“吏事之要,首在听断”(《棠阴比事·张寿镛序》)。这似乎是要求每名官员都必须成为办案专家。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是非分明的简单案件,以及所谓“缚诣”(扭送官府)的“现行案件”,难处只在如何考虑依据刑律判决。办案难不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曾经当过知县的海瑞便提出,“两造具备,五听三讯,狱情亦非难明也……昭明者十之六七,两可难决亦十之二三也”,也即说,案件是非分明的可以占到百分之六七十,疑难案件只有百分之二三十。这道理古今皆然。当然,能够在升堂听审的短时间内做到“决狱如流,片晷立就”,也确非凡人所能。
古人对各类疑案有浓厚的兴趣,记载颇多,如五代和凝父子编有《疑狱集》,乃是现存第一部完整的案例汇编;其后南宋郑克又据此增编《折狱龟鉴》;桂万荣再扩编改编为《棠阴比事》,得到宋理宗“知听讼决能审克”的褒奖;明人张景编有《补疑狱集》、余象斗编有《皇明诸司公案》、清末魏息圆编有《不用刑审判书》,直至民初葛建初还编有《折狱奇闻》等,不断增补改编,蔚为一派,与历代各类判牍汇编等“工具书”并行,“所记皆平反冤滥抉摘奸匿之事,俾司宪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虽人情万变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反三,师其意而通之于治狱,亦不无裨益也”(钦定四库全书·疑狱集提要)。考其案例来源,一是史书列传,特别是“循吏列传”之类。包拯智破割牛舌案,便出自《宋史·包拯传》。《晋书》中的曹摅、《南齐书》中的傅琰等等在传中都有两起或以上案件的记载,可见其人确有明断之才。据徐忠明先生的统计,历代循吏列传中有记载循吏捕贼弭盗与听讼折狱事例的,达到总数的41%。二是墓志、行状等纪念性文章。欧阳修为其叔父欧阳晔撰墓志,特地记载了欧阳晔依据左右撇子持刀方式不同而断案的故事;他为尚书屯田外郎钱治撰墓表,又记录了钱治担任海阳县令期间的审理纵火疑案的故事,称赞其“为吏长于决狱”“数决大狱,及旁近郡狱有疑者,皆归决于君”。三是《玉堂闲话》《涑水记闻》等“稗官野史”、“近时小说”、笔记史料。这些虽然真实性存疑,但也往往妙笔生花,更具文人趣味。
“真人实案”的汇编风格必然涉及不少历史名人,如《补疑狱集》《折狱龟鉴》中便收有北齐高欢的两个儿子彭城王高�痢⑷纬峭醺��,东吴的太子孙登和废帝孙亮,宋代程颢、周敦颐、王安礼(王安石之弟)等真实人物断案的故事,有的名人断案事例多至两三则。以行政司法官员为视角的记述方式,使得大多“名侦探”都是各级官员特别是“法官”,“主角光环”独占,“断案”(审讯)色彩突出,“侦查”色彩偏弱,戏剧性自然不够突出,但许多故事后来被各种话本杂剧公案小说所改写,被《智囊》等谋略作品收入,逐渐脍炙人口,成为真实的神探列传,也成为“黑面包青天”“神探狄仁杰”等传奇的雏形。
勘验检验,直取证验
对如何“断案”,历来从司法审判制度总结的多,从侦查破案角度看待的少,本文特侧重后者作一梳理。
——技术勘验。虽然现代刑事科技体系是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但在此之前,中国在将科学技术应用在打击犯罪上是遥遥领先的。早自先秦,执法人员已经颇为重视对“发案现场”的司法检验。先秦竹简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式”即司法勘查规范样式之意)中已有极为严格甚至可以说是超前的司法检验规定,如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无名尸体和斗殴受伤等,都要进行检验,制作“爰书”(司法笔录)存档,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贼死》篇中,秦代尸检官记录了一次全面的尸检报告,尸体各部位的创伤程度、数目、方向、大小、出血情况、皮肉及衣物破损程度等,都被有目的性地检查了一遍,这比西方公认的最早的尸体检验案例——凯撒被刺案早了200多年。《疑狱集》载,三国吴国县令张举“烧猪验尸”,通过烧死一死一活两头猪,证实“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由此解决了一起妻子纵火杀害丈夫案件,这属于科学实验流派。南宋提点刑狱使宋慈,提出“狱事莫重于大辟(死刑案件),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检验是“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他在失传的《内恕录》等著作基础上编著的《洗冤集录》,对法医检验中主要的死伤现象分门别类加以叙述考证,成为现存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这本书被皇帝下旨颁行,成为官方检验尸体的工具书,其后元代又有《平冤录》《无冤录》等法医著作,对此后历代的尸伤检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元代以后均规定,必须由“正官”(正职)来主持尸体检验。当然,受时代局限,其中也有一些不科学之处,如“滴血验亲”等。此类法医学著作,也与《疑狱集》等案例汇编一样,成为后代县官及其“刑名师爷”的工具书,“入官佐幕无不肄习”。中国也是最早将指掌纹、足印用于侦查案件的国家之一。元代姚燧《牧庵集》载,浙西廉访副使潘泽根据成人指纹与未成年人指纹不同的规律,发现契约上的指纹属于冒充,成为最早的指纹断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