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播报

商务调查行政机关案件法制审核对调查取证的导向

2022-08-04 阅读次数:

济南商务调查网2010年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山东海阳市公安局王子祥《案件法制审核与调查取证关系研究》一文从实践中厘清了公安机关法制审核与调查取证的关系,对其他行政机关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案件法制审核的现状中作者谈到,实践中案件审核存在的“三不”现象。一是法制部门与办案单位的理解沟通不够。办案单位的职能决定了它重点关注是否抓获嫌疑人并将此作为破案的根本标志,同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容易忽视一些细微情节的证据收集,而这些证据可能是证明问题的关键所在。法制部门的案件审核只能通过案卷中提供的证据来间接把握案件的过程和全貌,因而会要求办案单位在很多细微而又关键的情节上取得更多的证据。其结果是办案单位认为已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法制部门往往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而难以达成共识并取得好的效果。
二是法制部门对办案单位的宏观指导不足。与法制部门缺少主体意识,工作循规蹈矩、因循守旧缺少研究、缺少总结提炼、缺少调研思考有关。
三是法制部门对案件审核的整体权威不强。这主要是因为自身执法业务能力不强,难以服众又不注意学习。缺乏进取精神。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民众诉权意识的增强和违法行为类型的多样化要求法制民警不断地学习,才能从容面对越来越重的工作任务,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对于比较突出的或带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时通过提出补充工作、完善证据的意见,以及提出纠正建议等方式,指导办案单位的取证工作,帮助民警提高办案水平和执法质量。
实践中办案单位在调查取证时同样存在着“三不”现象。一是取证的数量不充分。办案民警对证据标准要求不高。二是取证的方法不求进。依赖人证的方法,根据获取的口供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所谓的口供收集模式。只知道“从人的嘴里要证据”错失了提取物证的时机。三是取证的质量不达标。取证是一种自主性较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权力和权利的冲突。易出现违法乱纪情形。
该文着重从通过案件法制审核引导调查取证,逐步实现事中的被动监督为事前的有效引导,逐步推动法制工作由审核把关型向效能推动型迈进,逐步建立起一种主体性的公安法制模式,建立合理的案件法制审核与调查取证关系进行了论证。作者认为:案件法制审核引导调查取证包括证据引导和行为引导两个方面。证据引导是法制部门对办案单位证据收集、提取、固定和取证方向提出建议,行为引导是法制部门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办案单位具体案件的调查、点评活动,对办案单位的调查取证活动实施内部法律监督。
案件法制审核与调查取证关系的目标应定位于强化办案民警证据意识的培养,帮助办案民警牢固树立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合理认识“案情 ”,树立证据系统意识、证据变化意识。
在案件法制审核与调查取证关系的框架构想中作者认为案件法制审核引导调查取证应贯穿于受理立案到取证终结的全过程,相互协调、良性运行,有利于推动案件法制审核与调查取证关系的合理架构。
一是追求取证方向的准确为保证调查取证活动的高效主动,案件法制审核应尽量设计成坐堂办案、书面审核,不主动干预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更不越俎代庖行使调查取证权,而是从控制调查取证措施和法律文书的使用等方面去监督调查取证活动。调查取证为一条明线,案件法制审核为一条暗线,暗线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明线的方向正确。
二是追求执法活动的统一。公安机关内部刑侦、经侦、治安、交警、禁毒、国保、派出所等多个部门同时行使调查取证权,导致执法步调常常不一致,法制部门作为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部门,承担并行使案件法制审核职能,可以避免多个办案单位执法的不一致,确案件统一。
三是追求监督方式的嬗变。案件法制审核要坚持事后监督,而且更要强调事前引导。
四是追求执法观念的更新。案件法制审核引导调查取证的提出,更新了执法观念,改变了重办案、轻监督的工作局面,明确了工作中心要调整到主要是引导调查取证上来通过对案件定性和定案所需证据的引导,保证取证程序依法进行,加强法制部门与办案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引导证据理念由言词证据为中心向实物证据为中心转变,引导思维方式由经验型向经验与逻辑并重型转变,引导取证手段由传统型向科技型转变,引导办案观念由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
五是追求引导方式的多元。既可以从宏观上引导,提高办案民警的证据意识和执法观念,也可以从微观上对具体案件证据的收集加以引导。在具体的引导过程中,要有明确的目的、方向和标准,要调查那些内容,如何调查,调查到什么程度,都应有具体要求。同时。应当跟踪监督。定期催办及时与办案民警交流掌握取证过程中的困难和障碍,提出新的解决意见,保证引导取证目的的实现。